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

兰工院[2023]8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素质,树立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增强学生动手实践及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和潜能,营造浓厚的校园科技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进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相关学科为依托,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级别,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竞赛项目实施体系。

第三条 竞赛实行项目入库管理,按照“赛前申报、项目入库、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分级组织引导大学生开展竞赛活动,切实提高竞赛效果,充分发挥竞赛育人作用。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结合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将竞赛分为二类。

(一)A类竞赛

国家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纳入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内具有广泛而重要影响力的且与我校学科建设紧密相关的部分竞赛项目。

(二)B类竞赛

1.国家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纳入的国内具有广泛而重要影响力的但未纳入上述 A 类竞赛项目的部分竞赛项目。

2.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发起的全省范围的竞赛项目,以省教育厅年度文件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

第五条 A、B类竞赛项目每年由创新创业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认定、公布。

第六条 各学院可以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色,自行设置 A、B 类赛项之外的有特色的校级竞赛项目,做大竞赛覆盖面。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竞赛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竞赛活动;

2.负责竞赛项目与类别的认定;

3.负责审核全校年度竞赛经费预算;

4.检查、考核竞赛组织过程及其成效。

(二)学院(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1.制订所承办竞赛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2.落实竞赛指导教师、举办校赛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

3.认真组织报名和参赛工作,指导教师负责校外参赛期间学生安全,交通工具以学生标准为准,师生必须同行;

4.收集竞赛作品、竞赛过程材料及获奖成果,撰写竞赛项目总结报告及奖励申报。

第八条 为落实“一院一赛事,一院一品牌”,竞赛承办单位需统筹全年竞赛项目,原则上各承办单位将年度拟办多个竞赛项目合并为一个申报书,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性申报。

第九条 竞赛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竞赛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与管理,填写竞赛项目申报书进行申请备案,并依托各单位所属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平台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平台协同完成。

第十条 凡是由学校或学院(承办单位)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组织校赛的获奖率最高为 60%,其中一等奖最高占 10%,二等奖最高占 20%,三等奖最高占 30%。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竞赛项目的参赛队,由竞赛承办单位从校级一、二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A类国家级竞赛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纳入年度创新基金预算。A类省级、校级竞赛项目及所有 B 类竞赛项目由竞赛承办单位结合实际自行资助。第十四条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赛场布置费、宣传费、证书费、报名费;竞赛期间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保险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竞赛所需材料费、耗材费、印刷费、资料费、制作加工费、邮电费、评审费;参加与竞赛相关会议的会务费等。学生参加竞赛期间补助标准:本市内学生每人每天补助 30 元,本市外学生每人每天补助 40 元。指导教师按《兰州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 4 周内,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兰州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将与竞赛有关的费用单据整理并提交经费资助部门审核,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按竞赛结项要求提交竞赛过程材料、成果资料和结项报告。未按期结项者,参赛团队获奖不列入学校奖励范围和相关资格认定范围,责任由竞赛承办单位承担。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六条 竞赛所获荣誉归学校、指导教师、学生共有。学校对在A、B类竞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团队(承办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相应奖励,但需申报立项且结项。参与上述竞赛项目的单位必须为兰州工业学院,参赛学生必须为我校在校生。获奖类别和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方发布的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公章为依据。

第十七条 除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时间特别紧急,直接组队参赛的竞赛项目外,其余未举办校赛选拔的竞赛项目,省级、国家级获奖团队,学校不予资助和奖励,相关资格不予认定。第十八条同一团队(项目)获不同级别或不同竞赛项目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同一竞赛项目不同级别或含有子项的赛项,均按同一项目进行奖励,不再细分;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不分排名先后)同一竞赛项目,只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一次;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竞赛项目的奖励,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一次;同一学生参加同一赛项获得团体奖与单项奖不重复奖励;学生单人参赛项目和考试类竞赛项目,学生按获奖等级奖金的 1/3 奖励,竞赛承办单位和指导教师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一次;对于线上参赛或线上提交作品等非现场参赛获奖,按照获奖等级奖金的 1/3 奖励。以科研成果等形式在科技处获得奖励的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以名次奖励的竞赛项目按如下方法折算等次: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至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等同于三等奖。

第二十条 竞赛奖励按照组织实施单位、指导教师、参赛学生 2:5:3的比例进行分配,团队成员所获奖金,由各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个人贡献进行分配。奖励标准参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积累转换管理办法》进行创新学分认定和积累转换。

第二十二条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竞赛获奖,并经结项资格认定后,教师可依据学校职称相关文件参加职称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学生,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严禁同一作品(迭代升级的除外)在不同赛项重复申报;严禁师生团队从网络平台购买完整参赛作品直接充当自己制作的作品参赛;严禁指导教师项目挂名而不参与实际指导;严禁指导教师跨学科挂名且参与指导非本人学科领域内的竞赛项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况,如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认定,同时追回相应奖励。并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责任教师和学生,学校将依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竞赛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