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兰工院〔2025〕113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进一步落实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深化产教融合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整合校内外资源,打造特色专创融合实践平台,

激发创新思维、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增强创业实战经验,支撑培养“素质高、基础实、能力强、重应用、善创新”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位与功能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学校统筹布局,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设置,建立的分布式专创融合孵化基地、创新工作室等开放性创新创业训练实践平台。基地紧跟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与学科专业建设,结合学生专业方向和兴趣特长,通过研讨课程、项目训练、科技制作、学科竞赛、创业实战等实践方式,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并勇于投身创新创业实践。

第三条 运行原则

1. 开放原则:打破壁垒,实现多元协同。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鼓励组建跨学科创新创业团队,开设跨学科项目课程,解决复杂问题,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和技术需求,建立“企业出题、基地解题”的合作模式。

2. 共享原则:整合资源,发挥最大价值。整合实验室、实习基地和科研平台等资源并优化配置,集成设备预约、项目申报、导师匹配,促进知识、技术、成果的流动与共创。

3. 自主原则:赋权学生,激发内生动力。强化学生创新创业的主体地位,给学生赋权增能,实现学生自主管理和个性化支持。

4. 高效原则:优化流程,提升运行效能。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赋能和流程优化,实现基地运行的低成本、快响应和高产出。

第四条 组织架构

基地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规划、绩效考核和经费资助等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建设、学生吸纳、指导教师配备、专业指导和日常运营。

第五条 基地设立条件

1. 具备满足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设备及安全保障,符合《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2. 每个基地至少配备 1 名具有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指导教师,并成立学生自主负责运行的基地学生工作小组。

3. 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形成较稳定的创新创业方向,连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1 年以上,形成跨年级学生融合团队,年度参与学生不少于 100 人次。

4. 有稳定的经费支持,确保基地日常运行与项目孵化需求。

5. 每个学院结合自身专业建设和学生发展需求,可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申报书》,申报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现“一专业一基地”。

第六条 入驻基地条件

1.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品行端正,学有余力。

2. 自愿入驻基地,勇于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且遵守基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入驻基地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入驻申请书》,提交至入驻基地学生工作小组;

2. 基地学生工作小组初审通过,报经基地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入驻基地。

第八条 基地安全管理

1. 基地学生需在指定区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或改造基地场地布局;

2. 基地提供基础设备与网络支持,严禁私接电路、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开展烹饪、留宿等活动;

3. 基地学生均为安全责任人,须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 基地学生严禁在基地内吸烟、使用明火、携带危险品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5. 基地学生需轮值维护区域卫生,垃圾集中处理,保持公共环境整洁;

6. 未经批准,不得在墙面、门窗张贴广告或涂鸦;

7. 基地须建立规范账目,涉及资助资金使用的项目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依法开具票据。

第九条 基地服务学生

1. 提供实践场地、设备使用及共享空间;

2. 组建跨专业跨年级创新创业团队,通过“传帮带”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锻炼;3. 开设专创融合研讨课程,举办创新创业培训、专创融合科创实践训练、学术讲座、创新创业故事分享、经验交流、资源对接等活动;

4.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践,立项后给予资金资助;

5. 优先推荐参与学科竞赛项目、产教融合项目、教师科研项目,“创新创业之星”评选及创新创业成果展示;

6. 通过完成定量创新创业实践,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和劳动实践学分;

7. 对接校企资源,提供顶岗实践、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支持。

第十条 学生退出基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退出基地:

1. 连续 6 个月未自主参加基地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2. 违反基地安全规定累计警告 3 次以上;

3. 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4. 已经毕业离校且参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依据《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评分≧86 分、85 分≧考核评分≧71 分、70 分≧考核评分≧60 分、考核评分<60 的基地,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基地。第十二条 根据基地考核结果等级,依据《兰州工业学院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每学年分别给予 100、80、60、40 课时的基地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每学年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优秀”基地,优先推荐评选省级创新创业实践教育示范中心或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兰工院[2019]17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