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兰工院[2025]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发挥创新创业教育课堂主渠道作用,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培养“素质高、基础实、能力强、重应用、善创新”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位与功能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以激发创意、培育创新精神、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核心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创新创业教学活动。通过挖掘开发通识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中的双创元素,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实际需求的生产链转化为课程教学任务链,形成产教融合、课赛融通、专创融合的协同育人课程体系。

第三条 建设原则

1.课赛工管一体化。推动课程、竞赛、工程实践与管理能力的深度融合。

2.项目递进市场化。以项目为载体,将企业真实需求拆解为学习任务,形成“学习-实践-转化”的递进链条,贯穿课程全过程。

3.多元资源协同化。整合校内外资源,构建课程与工商知识、大创计划、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毕业设计、竞赛项目等“六结合”协同育人。

4.四创融合生态化。以“思创融合、专创融合、科创融合、产教融合”为核心,构建全方位育人生态。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遴选并建立创新创业课程库,负责组织和实施课程的申报、遴选、开课等,课程建设所在学院负责课程的建设、教学管理和运行工作,并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类别

第五条 课程设置

为适应全校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创新创业课程分为 创新创业研讨课程和创新创业在线开放课程两类。

1.创新创业研讨课程面向有创新创业意向或需强化实践能力的学生,以小班教学为主,强调互动性、重实践性和校企协同性;

2.创新创业在线开放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及社会学习者,支持自主学习和碎片化学习,强调灵活性、数据化和开放性。

第六条 学时学分设置

1.创新创业研讨课程设置16课时(1学分)、24课时(1.5学分)、32课时(2学分)、48课时(3学分);

2.创新创业在线开放课程视线上学习时长分别设置0.5、1、1.5和2学分,具体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确定;

3.学生修读创新创业课程的学分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学分,具体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积累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课程负责人应为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课程建设团队成员一般3-5人,可以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导师组成;

2.主讲教师需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创新思维,注重教学内容的选择和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

3.教学内容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符合新时代创新创业教育教学需求,并及时将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坚持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于一体,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 审核流程

1.新开课程需提交《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研讨课程申报表》和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建设所在学院负责审核课程内容和开课条件,推荐至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备案并纳入课程库;

2.对于入库的课程,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每学期开放选课,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课,满足开课条件即可开课。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求、学生人数,每学期须开设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研讨课程。

第十条 教学要求

1.创新创业研讨课程采用小班教学模式,每个教学班原则上15-30人。若同一教师承担同一课程多个平行班教学任务时,不允许多个班整合;

2.授课地点优先放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科研平台或校企合作基地等;

3.课程考核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OBE理念,以小论文、创新作品、大创项目、学科竞赛、综合设计、调研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非标形式为主,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且不设补考环节;

4.课程考核结束后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将考核资料提交开课单位存档。提交创新创业研讨课程结课成果至创新创业学院,统一汇编成册。

第十一条 质量监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课程须整改或停开:

1.实际教学内容严重偏离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原则的;

2.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足;

3.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较好的创新创业课程优先推荐立项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示范课程。

第十三条 立项的创新创业示范课程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用于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 开设创新创业示范课程作为入库创新创业导师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评校级及以上示范课程,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职称评审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进行职称成果认定。

第十六条 承担创新创业课程的导师,其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兰工院[2019]1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