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帮扶和有效指导,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汇聚校政企资源,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是指具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技术、管理专家,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和创业投资领域、管理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三条 双创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为全校学生及创新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接受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
第四条 双创导师分校内、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在全校教职工中遴选;校外导师在优秀校友、经济管理类专家、工程技术类专家、政府部门的专家、企业家、孵化器管理专家、创业投资家等中遴选。
第五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遴选并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加强双创导师队伍建设,按照工作需要逐年分批聘任,对导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双创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大学生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愿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和创新创业实践的丰富经验,具备面向大学生开展授课、讲座、报告或现场指导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愿意积极引荐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备、场地等资源,联系各类合作企业或机构,扶持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发展。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校内双创导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或创新创业导师;
2.具有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证书或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3.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获得校级II类以上立项的第一指导教师;
4.指导大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AB类学科竞赛,获得A类赛事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B类赛事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指导教师;
5.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且共同署名取得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授权的指导教师;
6.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且共同署名发表省级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的指导教师;
7.指导大学生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且取得较好反响的指导教师;
8.连续开设2年创新创业研讨课且反响较好的主讲教师;
9.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第一、二指导教师;
10.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实践教育示范中心负责教师;
11.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慕课、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及创新创业类一流课程团队前5名主讲教师;
12.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前5名教师;
13.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试点改革专业或示范专业前10名教师;
14.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教师;
15.校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团队前5名教师;
16.具有企业实战经验或成功孵化项目经历的教师;
17.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创业有突出成就的其他教师。
第七条 双创导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论坛、特训营、创客马拉松或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等任务;
(二)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创新团队项目,学校认定的AB类学科竞赛等各类项目的培育指导、打磨提升、作品制作和成果转化等任务;
(三)提供创新创业计划、企业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符合产业需求的创新创业研讨课程,联合不同专业教师,推动技术、管理、设计等学科的交叉研讨课程,采用项目驱动、案例教学、模拟路演等方式提升课堂参与度;
(五)引入企业真实项目作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课题,对接校政企、孵化器和加速器资源,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岗位。
(六)挖掘典型学生创新创业案例,宣传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营造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在创新实践中增本领、长才干、展才华的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七)适时向创新创业学院、各学院及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建言献策,促进学校相关部门、创新创业师生与行业企业、投融资机构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章 聘任程序及考核激励
第八条 申报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聘用,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双创导师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创新创业学院保持沟通,反馈双创导师工作情况。创新创业学院依据工作开展及反馈情况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院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相应荣誉。优先推荐参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等创新创业类改革项目和荣誉。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谁管理”的原则,双创导师参加的各类活动由举办学院、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双创导师开展课程、讲座、项目评审、沙龙、论坛或咨询,按有关规定对导师给予报酬或工作量认定。校外双创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授课、讲座、项目评审、培训或论证、咨询诊断等工作,邀请学院、部门可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支付导师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仅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和决策过程中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据此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双创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双创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以兰州工业学院双创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双创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兰州工业学院形象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双创导师职责的;
(三)泄露指导项目保密内容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